论民事之诉相关的法学论文范文
【摘要】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和目的的实现、民事诉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但是,在我国,对于民事之诉的问题,理论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制度中缺乏必要合理的规定。因此,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民事之诉的问题,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民事之诉的理论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提起、诉的利益、诉的合并和变更等。有关诉的利益和诉的提起(要件)问题,笔者已作过阐论,[1]所以本文主要阐释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
一、什么是诉及其构成要素
(一)什么是诉
“诉”是诉讼法上的概念。“诉”可作为动词来理解,则可称为“诉讼”。同时,“诉”也可作名词来认识,例如,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诉”与“诉讼”均作名词时,比如提起“诉”与提起“诉讼”,两者的涵义基本相同。
从名词的角度来说,“诉”是指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诉和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主张,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某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构成了法院判决的对象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是原告提起的,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主张,所以诉首先是原告向法院所为的。诉和诉讼标的中有关实体(法)上的地位或效果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所以诉也是原告针对被告所为的。
当事人提起“诉”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诉”是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起的,诉之提起可称为起诉(包括反诉)。只有原告提起“诉”才可启动诉讼程序或形成诉讼系属,“无诉则无民事诉讼程序”(Ohne Klagedein Zivilproze)。法院等不得代替当事人提起诉讼,否则构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通常情况下,原告即民事实体争议的主体。在特定情形中,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或者民事实体争议主体的实体权益,法律也可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原告(形式当事人),这种情况则不构成对实体争议主体诉权的侵犯。在现代社会,为了维护公益的需要,许多国*律明确规定公益维护者(如检察院)可以或者应当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我国法律也应当明确规定公益维护者(如检察院等)可以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以诉讼方式救济受到损害或处于受损害危险中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如文化古城和历史文物等)、众多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财产等。
民事诉讼是私权诉讼,所以应由当事人(原告)确定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则(即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实体范围)。原告起诉时,必须向法院表明请求诉讼保护的具体内容(即诉讼标的具体实体内容)。法院的审判范围须受其限制,不得对这一实体内容予以变更或替代而作出判决。但是,对于具有公益因素的实体法事项,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在外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公益性较强的人事诉讼等,采行职权干预主义,法院可以超出或变更诉讼标的范围而作出裁判。
(二)诉的构成要素和识别
1.诉的构成要素
一个完整的诉是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的。诉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是原告基于实体(法)目的而针对被告提起的,所以诉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为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实体(法)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所以诉的构成要素应当包含诉讼标的。至于案件事实,一方面使诉特定化,另一方面支持诉讼标的,所以案件事实也是诉的一个构成要素。
与诉的构成要素相一致,许多国家要求起诉状必需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的诉讼标的及其事实理由。至于起诉状所须记载的事实理由仅指使诉讼标的得以特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案件事实。至于原告支持其胜诉的案件事实,以及攻击和防御方法(举证)等,作为诉状的任意记载事项,不作强行性规定,实务中和理论上仅仅是鼓励在起诉时就提供充足证据的做法。在美国,由于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规定了诸多证据开示方法及其保障措施,无强行性要求在起诉时就提供一定的证据。
在此,还是有必要阐释以下诉讼标的之涵义。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和现行民事诉讼制度采取“旧诉讼标的说”,即认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还认为,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就民事争议的总体而言的,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请求。比如,A打伤了B,于是B对A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A赔偿5000元,此例中,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A向B赔偿5000元。
由“旧诉讼标的说”推导,如果原告败诉的话,无异于承认原告在起诉时未提出诉讼标的,无诉讼标的法院也可裁判,其理不通极为显然。并且,旧诉讼标的理论在解决请求权竞合时确实有着很大的弊端,比如,被告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那么依旧实体法说,原告可以提出两个诉:违约之诉(诉讼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之诉(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如果两个诉均获得胜诉,则原告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两次受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并且因同一诉讼目的而将被告多次引入诉讼,这对被告也是不公的。在审判实务中,在请求权竞合的场合,我国法院不认为有多个诉讼标的,实际上并未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
我们认为,所谓诉讼标的,即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例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某物(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3月5日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形成之诉)。
我们主张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在涵义上的一致,一是考虑到“旧诉讼标的说”所具有的局限性;二是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理论和适用上没有什么意义;三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理论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理论的合理衔接,便于对话或交流,因为诉讼标的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与诉讼请求基本上是等值的。
有学者认为,诉讼标的包括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我们主张,诉讼标的就是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不包括事实理由。主要理由是:(1)事实理由是支持诉讼标的是否正当的根据,诉讼标的理论认为事实理由也是识别诉讼标的之根据。诉讼标的识别根据与诉讼标的涵义并非同一概念。(2)如果认为诉讼标的包括事实理由,则与既判力制度及其理论发生矛盾,因为原则上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不包括对事实理由的判断。
诉的构成要素的意义在于:(1)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诉”,如果不是,法院则不予受理;(2)诉的构成要素使“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变更,来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
2.诉的识别
通常情况下,判断一“诉”与他“诉”的区别,首先就诉的主体来判断。诉的主体不同,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但是,在我国和日本等国,在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情形中,比如诉讼中,当事人将其债权或债务移转给第三人、当事人死亡或消灭等而使其实体权利义务移转给特定的第三人,而由第三人代替原当事人成为新的诉讼当事人,[2](294-296)并不构成诉的变更。
其次,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须根据诉讼标的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识别诉讼标的,在通常情况下仅需依据诉讼标的实体内容即可,比如A针对B提出返还房屋之诉,其诉讼标的实体内容即请求返还房屋,后来,A针对B提出支付价款之诉,其诉讼标的实体内容即请求支付价款,可见就诉讼标的实体内容来看,这里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和诉。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根据实体法规范可以提出多种实体法主张,但是也应以一个诉或者一个案件对待,这实际上是以“案件事实的同一性”为识别诉的标准。这种标准实际上是英美法系识别诉的标准。近年来大陆法系诸多学者也主持采取此标准,不再限于传统通说标准。[3](387-388)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同。比如,A拖欠B货款1万元,A同时又从B处借款1万元,对此B可以提起两个诉。此例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请求返还1万元)。如果不根据两个诉讼标的各自所依据的具体事实(拖欠货款或借款),显然无法判断出这两个诉或者B请求A返还哪个1万元,所以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才可区别出这两个诉。在特定情况下,必须结合案件事实来识别诉。
再如,A以无效婚姻为由提起与B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败诉后A又以受虐待为由提起与B解除婚姻关系之诉,前诉和后诉或其诉讼标的之具体实体内容均为“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前诉的案件事实是“无效婚姻”,而后诉的案件事实是“B虐待A”,此例中必须依据具体的事实,才可区别出两个诉。
如果A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诉讼中A同时提出多个离婚的事实理由(如无效婚姻、虐待等),那么根据上述诉的识别标准,则为多个诉。对此,我们认为,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前提下,按照诉的预备合并来处理则比较合理。具体说,如果当事人确定以无效婚姻为由提起之诉是主位之诉,而以虐待为由提起之诉是备位之诉,那么如果法院判决主位之诉胜诉,则无需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主位之诉败诉,则就备位之诉作出判决。
必须明确,完全或者仅仅按照诉的识别标准,来决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弊端。比如,如果A以无效婚姻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胜诉,A或其配偶再以受虐待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根据上述诉讼标的和诉的识别标准,前诉与后诉是不同的,法院应否受理后诉?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能对既存的法律关系才可提起形成之诉,既然A与配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就无必要再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之诉。换言之,由于诉讼目的(解除婚姻关系)已经达到,与前诉具有同一目的之后诉的“诉的利益”不存在了,法院应以此为由驳回后诉。
完全根据诉讼标的或诉的识别来适用一事不再理,也可能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民事纠纷的解决。在一些情形中,诉讼请求可能由多个部分组成,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当然被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提出请求(即提出“一部请求”)。“一部请求”属于诉讼请求或者诉讼标的在量上的缩减,并未改变诉讼请求或者诉讼标的质的规定性(如上例中诉讼标的仍为人身侵害赔偿请求)。如果当事人因诉讼标的额巨大而负不起诉讼费用、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等等,特别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就其余请求提起诉讼,是为不公。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提出一部请求的,或者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提出全部请求而当事人仍然提出一部请求的,当事人不得对其余请求另行起诉。
二、诉的类型
诉的类型,通常是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这分别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相对应的。这三种诉的最终确立,是民事诉讼制度漫长发展史中的一大终点。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诉的种类,最初仅有给付之诉。后来,出现确认之诉。待民法上的形成权制度完备之后,最后才出现形成之诉。
(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对被告享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享有,是因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就可以根据民法上的给付请求权提起给付之诉。原告胜诉的判决为给付判决,给付判决命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从而具有执行力。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金钱和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它们的判决在执行方法上存有很大差异。应当注意,行为给付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现代社会中,对于环境污染等公害,常常提起禁止侵害之诉。传统理论认为,原告提起不作为之诉,必须被告将来仍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重复的危险),并且不得以被告过去侵害行为而提起不作为之诉。现代法律中,在很大程度上,提起不作为之诉(申请禁令之诉)不再要求“开始侵犯”和“重复的危险”的先决条件。德国和瑞士都允许在开始侵犯前申请禁令救济,英美法为此目的发展了“因害怕”禁令。
给付之诉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从理论上说,前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后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原告请求履行期未到的给付之诉。现实中,现在给付之诉提起之时,常常是履行期已到;对于履行期未到的通常以将来给付之诉对待,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履行期已到,此时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现在给付之诉判决。对于现在给付之诉,由于履行期已到而未履行的,当然可以提起现在给付之诉;但是,对于将来给付之诉的提起,法律上往往作出限制,有的国家和地区以“债务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为限制条件,有的国家以“有预先提出请求必要的”为限制条件。[4](68-69)
(二)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拥有对某物的所有权);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比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某物不拥有所有权)。
一般认为,只能对“现在的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理由是,过去的法律关系可能发生了变动,现在没有必要对过去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判决;对将来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判决,可能阻碍将来法律关系的合法合理变动。
英美法是否接受对未来法律关系的宣告判决申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端是否已经充分明朗化、具体化。过去英国判例法坚决拒绝确定未来的法律权利,但是现在法院的要求是只要有发生的把握就足够了,如承租人可以申请确定其续租权。如果未来法律效果的发生只是“推测性”的,法院则拒绝受理。美国法院对于未来的法律关系也适当地作出宣告判决。
有学者认为,某个法律关系是否可被法院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现在的还是过去或未来的,而取决于是否具有以现在确认之诉来加以解决的必要性,如果有其必要,即使是过去或未来的法律关系或事项也可由法院确认。比如,如果现在对某些财产所有权存在着争议,有关确认过去的该财产的买卖契约无效之诉,就有确认利益。[4](70)
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近年来,英国和美国的法院已经比较谨慎地许可对事实问题作出宣告判决,比如,涉及身份的事实(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事物的法律特征(如确定某块土地为现在不使用的墓地等,这类诉讼英美法居多);不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法 );证书或文书的真实性,等等。[5](242-243)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在我国通常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原告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利用法院判决将现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在确定之时,无需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通常是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比如解除婚姻关系。而确认判决仅在于确认某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在一般情形中,实体法允许,权利人可以自己意思表示行使其形成权,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权利人可行使解除权或撤销权而使合同解除或撤销,无须通过诉讼来解除或撤销。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应否解除或变更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解除或变更的,此判决为形成判决。然而,此作形成判决的形成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及于其他第三人,即“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所以有学者认为这类诉讼只不过是类似性的形成之诉。[4](59)
真正的形成之诉是指具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其判决的形成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不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这种形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离婚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社团关系的公司诉讼(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等)等。这种诉讼中,关涉人类社会生活基本的身分关系,涉及众多人的利害关系,所以通过个人以自己意思表示直接予以变更则是不妥当的,并且由于人数众多,因此必须由法院以形成判决作出统一变更,并且当事人仅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提起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明定原则)。
有学者认为,可将形成之诉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前者是指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如离婚之诉、撤销公司决议之诉、认领子女之诉等。后者是指变更程序法上效果的形成之诉,如撤销法院调解之诉、再审之诉(撤销原判决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但是,有学者认为,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并非独立之诉。[2](151-158)
三、诉的合并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往往把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两种基本种类和形态。“诉的主观合并”中的“主观”即“主体”之意,诉的主观合并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数个诉结合的形态。“诉的客观合并”中的“客观”是指客体、对象或事物的意思,诉的客观合并是指从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的角度来看,诉的合并的形态。
诉的主观合并,又称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原告或者被告为多数的情形。诉的主观合并,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后。后一种情况主要是指诉的追加中的当事人追加,如追加原告或追加被告,从而成为共同诉讼。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没有追加共同诉讼人将会产生当事人不适格。[6](186)诉的主观合并的典型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及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
大陆法系的著作多将诉的主观合并放在诉讼主体(或当事人)部分予以阐释,而在诉讼客体(复数的诉讼对象)部分阐释诉的客观合并。在此,我们也主要介绍诉的客观合并。
(一)诉的客观合并的涵义及要件
一般认为,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诉的合并。诉的客观合并,与诉的主观合并相同,可能发生在提起诉讼之时,也可能发生于提起诉讼之后。后一种情形属于诉的追加中的诉讼标的之追加后,即因诉讼标的之追加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虽然具有多种好处,但是如果不加一限制而无条件地允许原告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审理多数诉讼,有时反而造成法院审理混乱和诉讼迟延。因此,许多国家规定了诉的合并的合法要件,我国却没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具备一般起诉要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一些特别诉讼要件,主要有:
1.几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受诉法院对合并的诉的其中之一有管辖权。法院基于对合并之一诉的管辖权,而对与该诉有牵连关系的他诉取得管辖权。当然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诉除外。
3.合并的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至于合并之诉之间有无关联性,则非必要条件。
4.必须符合法律无禁止合并的规定。
此外,如果是因(诉讼系属后)追加而发生诉的客观合并,那么必须以不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为必要条件。因此,许多国*律规定,诉的追加必须经过被告的同意(原告起诉状送达被告后),旨在合理保护被告。同时,为避免因诉的追加阻碍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畅进行,法院也可不许可诉的追加。
诉的合并的要件一般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但是,对于为保护被告的防御权及利益而设的条件,如需要被告同意的条件,一般属于当事人主张的责问事项,即只有当事人提出了异议法院才审查的事项,并非法院职权调查事项。如果法院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正常和顺畅进行的,也可将已合并之诉予以分离,分别审判。
(二)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主要有:单纯合并(普通合并、并列合并);预备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和选择合并(择一合并)等。
单纯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多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也即提出法院都得审判的多个诉。当然,这些诉本可以分别提起,要求法院分别审判。单纯合并中,被合并的诉或诉讼标的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否则就属于预备合并。单纯合并,由于被合并的多个诉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处于同一目的,所以区别于仅有同一目的的竞合合并和选择合并;又由于每个诉都要求判决,所以不同于仅就多个诉中的一个诉为判决的预备合并。
预备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同时提起主(先)位之诉和备(后)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时可就备位之诉请求判决。原告起诉时,主、备位之诉同时发生诉讼系属。若主位之诉获有理由判决且判决确定者,备位之诉溯及诉讼系属时失其诉讼系属的效力,不得再就备位之诉为判决。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常认为,预备合并之诉必须是先位之诉与后位之诉之间存在着排斥关系。过去德国学者亦采此种见解。但是德国目前通说认为,先位之诉与后位之诉之间不必存在排斥关系,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要件应是主位之诉与后位之诉之间须存在一定关系,即两诉在法律上或经济上有着同一或类似的目的,或者两诉的发生基于相同的事实关系并且追求相同的目的。笔者倾向于在我国合理借鉴德国目前的通说。
选择合并,通常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诉讼目的相同的几个诉讼请求,只要其中一个诉讼请求获得胜诉判决就达到诉讼目的,其他诉讼请求就无需判决。选择合并实际上是将基于不同的原因理由而提出的相应多个诉讼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之中。比如,基于所有权和占有权而同时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两个实体请求权),请求的目的却是同一的,即交付同一物。这实际上是旧诉讼标的理论的看法。按照新诉讼标的理论,以上情形中诉讼标的是单一的:原告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或法律地位是同一的,即交付同一物,所以不存在诉的合并。笔者赞同德国学者大多数看法:选择合并只有在赋与被告有选择权的选择之债情形,才是合法的。例如,由于被告对原告就给付金钱100万元或给付土地50平方米有选择给付的债务,所以原告有必要提起选择合并之诉:被告应给付原告100万元或者土地50平方米。
四、诉的变更
(一)诉的变更的涵义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务通常认为,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即当事人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然而,在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认为,诉的变更仅指诉的客观变更。在大陆法系的著述中,多将当事人变更在诉讼主体(或当事人)部分进行阐释,对于当事人的变更另有一制度称为当事人变更。
在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情形(诉讼承受)中,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实体权利义务由原当事人(出让人)移转给第三人(受让人)(如债权债务移转、继承等),则受让人代替出让人(原当事人)而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继续原来的诉讼程序,实际上原诉并非发生变更。在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情形中,将不适格当事人换成适格当事人,诉讼程序重新进行,此时实际进行的是一新诉,这种情况并非法律所预想的诉的变更。在德日奥等国家,诉的变更不包括诉讼主体的变更,其理由是,诉的变更毕竟是以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为前提的审判中的新请求;如果是变更当事人,除诉讼承受外,由于不承认诉讼状态继续进行,所以这并不是法律所预想的诉的变更。[7](183)
因此,下文仅阐释诉的客观变更。从狭义上说,诉的客观变更是指替换变更,即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从广义上说,诉的客观变更还包括追加变更,即维持原来的诉讼标的而另外增加诉讼标的。在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家,诉的客观变更包含诉的追加,不另将诉的变更与诉的追加相区分,因为在法律适用方面,两者并无差别。实际上因诉讼标的追加而形成诉的客观合并。
导致的诉的客观变更,除了诉讼标的之变更(比如原告变更权利保护形式,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某特定物的所有权,诉讼中变更为请求判决给付该特定物,即权利保护形式由确认变更为给付),还包括上文所述的特定情况下案件具体事实的变更。
但是,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在数量上的扩张或缩减(比如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原先请求给付1万元价款而后来扩张到1万2千元或缩减到8千元),并未改变诉讼标的或者诉讼请求和诉的质的规定性(返还合同价款的请求)。如上所述,诉讼请求也可能由多个部分组成,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被害人可就其中的部分费用提出诉讼请求,这也属于诉讼请求在量上的缩减,但是并未改变诉讼请求的质的规定性(人身侵害赔偿请求)。
允许诉的变更的基本理由是,以适当的诉讼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从而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日本学理认为,原告最初提出的诉讼尚不足以充分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判明这一点后,为了避免提出其他诉讼的不便,故仍然可以利用原来审理的结果。同一当事人间诉的客观变更,是在原诉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原诉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资料,在同一当事人间继续有效,可以在审理变更之诉时援用。
(二)诉的客观变更要件
诉的客观变更除了具备一般诉讼要件以外,还需具备一些特殊要件,这些特殊要件与诉的合并基本相同,主要有:
1.诉的客观变更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2.受诉法院对新诉拥有管辖权,即变更后的诉不属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合并的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至于合并之诉之间有无关联性,则非必要条件。
此外,在德日奥等国家,如果诉的变更而导致诉的合并(诉的追加),那么诉的变更还须不显著地拖延原诉的诉讼程序。
以前从侧重保护被告权益的立场来规定诉的变更条件,比如诉状送达后须经被告同意。但是,仅仅考虑被告防御的难易而完全不顾及原告利益的这一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再者,从诉讼经济的观点来看,尤其是在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要求下,在同一诉讼程序使原告修正其诉,避免进行无益的诉讼,所以,适当放宽诉的客观变更的条件也是合理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典取消了“诉状送达后须经被告同意才允许诉的变更”这一限制性规定,而且在上诉审中也允许诉的变更。
与诉的合并要件相同,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一般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但是对于为保护被告的防御权及利益而设的要件,如有的国*律规定需要被告同意才允许诉的变更的,一般属于当事人主张的责问事项,并非职权调查事项。法院认为不具备上述要件的,不准许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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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M].白绿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拓展阅读
1、大学近代史课程相关论文范文
《论*开放给中国带来的发展和挑战》
摘要:在*开放30多年的今天,探讨中国企业,尤其是开始进入跨国企业、世界级企业行列的中国企业是如何成长起来的,*开放的成功经验到底是什么,这对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
关键词:*开放企业发展挑战历史
1、*开放的提出及意义1978年12月,*召开了十一届三*。它是我*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第一,十一届三*是一次拨乱反正的会议。具体表现在它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抛弃了“阶级*为纲”这个不适用于当下社会主义社会的口号,决定把全*工作的重点为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第二,十一届三*是一次开创未来的会议。全会明确指出*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是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揭开了社会主义*开放的序幕。第三,以十一届三*为起点,中国人民进入了*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十一届三*开始,以**的**逐步开辟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0多年来,中国人民沿着这条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会议揭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开放的序幕。1978年12月中国开始走上*开放的道路。
*开放唤醒了人的原始本能,尤其是对财富追求的本能,这是经济发展的源动力。从此意义上,*开放30年是中国人致富的30年。第二,*开放解放了人的思想,激发了人的创新精神,从此意义上,*开放30年也是中国人创新的30年。第三,*开放带来了发展机会,从而激发了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从此意义上,*开放30年也是一部分精英阶层先富起来的标杆示范的30年。第四,*开放使中国融入了全球,曾经封闭的中国人心理承受了来自多元文化的冲击与挑战,从此意义上,*开放30年是中国人心理承受力、适应性得到锤炼的30年。第五,*开放激活了人的能量,天道酬勤,中国人比别人付出得更多,从此意义上,*开放30年是中国人体力、精力非理性透支的30年。
2、*开放带来的发展2.1*的发展
1978年十一届三*召开、1979年设立经济特区、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1986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启动、1987年“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提出、1988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出、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1993年进行分税制*、1996年外汇管理体制*取得重大进展、1997年“十五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1999年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2001年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2002年“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2003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提出、2004年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国九条”颁布、2004年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2004年保护私有财产入宪、2005年农业税条例废止、2005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2007年科学发展观写入*章。
2.2经济的发展
以上为*开放在*上的体现,当然,*开放对中国形成的最大影响显然在于经济的推进发展。现在按照GDP来算,中国在世界上占第二位。已经赶上日本。按照PPP(*力评价),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字,我们中国是世界第二,因为世界上的*力评价大概是55万亿美元,中国大概5万多亿美元,大概占到世界的9%。说明中国在国际上经济上的比重大大增加。现在中国拥有的外汇储备已经达到14000多亿,已经占到世界第一位。之所以有这个变化,都是因为*开放的结果。
2.3历史文化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会伴随着文化的发展,*开放之后中国逐渐与各个国家建立文化交流机制,与国外优秀大学展开国际学术*流成为教育扩展的重要方式。中国乒乓球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中国男篮的砥柱作用,一些刚刚涉足的体育项目也显得胸有成竹,逐渐成为体育强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让世界对中国刮目相看,之后上海世博会,在创造经济收入的同时,也为中国制造在国际上有了一个*有力的地位。各种学术观点也层出不穷,教授们越来越多,各抒己见。
3、*开放带来的挑战
*开放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国家富有,各项公共服务逐步完善,所谓居安思危,我们不能只被美好的一面所迷惑,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必须要面对。
教育*越改越可怕。原本应该免费教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居然在*开放30年后成为了彻彻底底的害人机制。所谓全民高文凭的愿景下其实批着的是血泪的*事实。国家的原意可能是延缓社会日益严重的就业问题,并同时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我们暂且不论其出发点的优劣。我们光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应该说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彻底的失败了。尽管所谓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还保留,但是不争的事实是高企的赞助费和其滋生的所谓学区房的日益紧缺。应该说,穷人根本读不起好的学校从而受到优质的教育。而另一边呢,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又使得众多家长和学生只偏爱重点小学,初中,高中,乃至大学。这样就造成了两大极端,一边是好学校的卖方市场,一边是普通学校的买方市场。可怜的中国家长,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他们牺牲自己幸福的同时其实也害了自己的下一代。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多少的大学生学无所用,毕业后轮回无业游民,甚至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不可否认,中国的住房*是促进中国GDP大幅度增长的极大因素。正是福利分房的取消,才造成了商品房市场的井喷,从而带来了相关很多行业的黄金发展期,并最终成就了中国GDP连续大幅度增长的神话。但是这一切是需要代价的,代价就是几代人的艰辛。代价就是目前房价的涨也不是,跌也不是的尴尬局面。其实大家都知道,房价目前的高企完全是地产商和炒房集团联手造成的,根本不是市场正常需求的反映。因此我们可以断定,房地产市场一定会复制日本的悲剧,而能否避免则需要我们*的大智慧以及中国人民的忍耐力。
扫黄打非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的,反正自打毕业后,似乎每年都能听到。至于为什么要扫黄打非了,我想原因莫过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形象。至于有没有成效,我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反正马路上的小美容店是越开越多,宾馆的桑拿是越来越红火,娱乐中心的小姐是越来越知识化,色情产业的越来越集团化,*化。
不知道国家*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贪官面对自己*得来的钱显得理所当然。一些*为了保护自身财产与身体安全,光明正大的与*勾结。国之前途显得有气无力。就拿最简单的言论自由来说,包括网络报纸媒体以及集会*都被和谐掉了。
4总结
历史的发展必定伴随着一些不协调的现象,最终终会被改正,*开放的功绩也是不可磨灭的,它使得中国在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里超越了有些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速度。并使得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得到更高层次的提高,并最终成为世界的主流力量。
参考文献
[1]《不对称竞争》,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11黄卫伟著.
[2]《中国金融体制*30年回顾与展望》人民出版社,2008.12吴晓灵著.
2、大学近代史课程相关论文范文
《对五四运动历史意义的探索》
摘要:“五四运动”是一场彻底的反帝反*的爱国运动,是近代反帝反*的发展和继续;五四运动倡导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青年追求进步和光明继往开来,把纪念“五四运动”作为继续前进的动力。
关键词:五四运动反帝反*爱国运动民主与科学**进步和光明
1919年5月4日,一场历史性的运动爆发了五四运动。它是既辛亥**之后,中国人民对中国未来的又一次探索。虽然它已经过去96年了,但它的意义对我们当今社会仍有很大的作用。今天我们就对它的意义进行一次探索。
一、“五四运动”是一场彻底的反帝反*的爱国运动,是近代反帝反*的发展和继续
1919年5月4日,以北京大学等校的学生,集会抗议列强在“巴黎和会”将德国在山东的特权转让给日本。学生们痛打了参加和会的北京*代表之一的卖国贼章宗祥,并烧毁了另一个卖国贼曹汝霖的住宅——赵家楼。此事得到举国上下各阶层人士的响应,最终迫使北京*妥协,拒签了丧权辱国的“巴黎和约”罢免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三个卖国贼的职务,史称“五四运动”。
“五四运动”不单单是迫使北京*,拒签“巴黎和约”罢免曹汝霖等三人的职务,也是一场彻底的反帝反*的群众爱国运动,它将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的*推向了新的**,是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的继续和发展。“五四运动”对20世纪中国的*、文化、思想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五四运动”之前中国爆发过不少反帝反*的*,如太平天国、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辛亥**等等,但是历次的反抗*,或将主要目标集中于反对*势力;或盲目排外,没有认清帝国主义的本质。而“五四运动”使中国人民开始觉醒,民族意识逐渐形成。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利,使中国人民彻底打破了对帝国主义的幻想。五四运动把*的矛头直接指向当时中国的两大敌人——帝国主义和*主义,鲜明地高举“内惩国贼、外争国权”旗帜。广大青年学生和工人阶级、小资产阶级及部分资产阶级的联合行动,不畏*北洋*的威胁和镇压,表现了一种不屈不挠精神。运动还表现在对*主义的猛烈抨击和对“民主科学”精神的追求上。在*主义根深蒂固的国度里,能够以无畏的**气概,大声呼喊“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为中国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五四运动的杰出的历史意义,在于他带着为辛亥**还不曾有的姿势,这就是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对*主义。”
二、五四运动倡导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青年追求进步和光
以“民主与科学”*的五四精神,是一种**的精神,是一种爱国主义的精神,是一代又一代中国青年追求进步和光明的不竭动力。“五四运动”时期所倡导的“民主”,不仅仅是*制度的民主,而是更广泛民主观念和民主精神,这是一种与*伦理道德和*制度相对立的精神。概括其涵义可用“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作为五四新文化旗帜的“科学”,也不是仅仅指提倡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而是提倡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以民主和科学*的五四精神,是一种**的精神。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启蒙和思想解放,引发了广大的群众爱国运动,群众爱国情绪的爆发,奠定了五四运动后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毛**曾说:“五四运动所进行的文化**则是彻底地反对*文化的运动,自有中国历史以来,还没有过这样伟大而彻底的文化**。当时以反对旧道德提倡新道德、反对旧文学提倡新文学为文化**的两大旗帜,立下了伟大的功劳。”
五四运动促发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中国**的成立作好了思想准备和**准备。*当年曾经生动地描述过这种情况:“中国人没有什么思想武器可以抗御帝国主义。旧的顽固的*主义的思想武器打了败仗,抵不住,宣告破产了。不得已,中国人被迫从帝国主义的老家即西方资产阶级**时代的武库中学来了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和资产阶级共和国等项思想武器和思想方案,组织政*,举行**,以为可以外御列强,内建民国。但是这些东西也和*主义的思想武器一样,软弱得很,又是抵不住,败下阵来,宣告破产了。”
五四运动正是在这个社会背景上必然要发生的**运动。它是当时的先进分子为摆脱严重的社会危机、获得新的**真理而进行的一次改造社会的演习。它以辛亥**所未曾有的姿态,力图从*上、思想上对*制度进行一次清理,社会主义受到普遍的关注,形成了一个介绍和讨论社会主义的热潮。先进的分子经过介绍、研究、比较、争论、实验,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
十月**为中国人提供了第三种选择:社会主义。青年*兴奋地宣布:“俄式系诸路皆走不通了新发明的一条路,只此方法较之别的方法所含可能的性质为多。”*在五四运动过后不久也说:“五四运动特有的精神之一就是人民的‘直接行动’,”这种直接行动是辛亥**中所不曾有过的,五四运动的发生和发展,证明十月**所提供的**方法在中国的有效性。这样,十月**和五四运动就成为中国先进分子选择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的推动力量。
三、继往开来,把纪念“五四运动”作为继续前进的动力
纪念五四运动90年,以及建国60年、*开放30年是要更好地总结历史,探讨五四精神的当代意义,发扬传统精神,推进五四运动提出的、尚未完成的历史任务。30年的周期不知历史是巧合还是确实存在着这样的规律,总之,这距今30、60、90年的三件重大历史事件都被*地载入史册。
90年前“五四运动”提出的反帝反*的任务,随着60年前新中国的建立,已经基本完成,但是,祖国尚未统一,危机意识不能忘却。爱国,自强,振兴中华,始终是全民族的*基础和凝聚、鼓舞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重要的精神动力。国富民强还需要进行艰苦奋斗。
30年前,“科学、民主”在***倡导*开放的过程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扬,*理论的创立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都对“科学、民主”提出了新的认识和要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兴国需要靠科学,物质层面需要科学,精神层面也同样需要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再次以全新的角度诠释了科学与民主。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思想,其中“以人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民主”的最高境界。“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是五四运动提出的“科学”概念的扩展和延伸。
参考文献:
①*《新民主主义论》人民出版社
②*《*选集》人民出版社
③*《矛盾论》人民出版社
④*《敬告青年》北京出版社1985年第1版
3、材料范文之民生实事汇报材料
根据*、县*的工作部署,我局认真落实做好2018年县十件民生实事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的受益人群从本县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扩大到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018年1月31日,惠州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发出关于再次征求《惠州市“银龄安康行动”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函(惠民函[2018]13号),县直各有关部门在2018年2月8日前已提出函复意见。待市文件正式出台后,按市文件精神执行。
二、将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公众责任*保障范围扩大至*责任事故发生时处于龙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然人。将全县约36.21万人口全部纳入自然灾害公众责任*范围,共需*金额54.85万元,*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待市统一*后,再按相关程序执行。
三、巩固提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截止4月,我县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有3543户9899人,共发放低保金1681.23万元;符合纳入农村特困人员的有1237人,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495.8万元;符合纳入城镇特困人员的有42人,共发放特困人员供养金27.54万元;全县*共104人,共发放*养育金62.7万元;贫困残疾人1281人,共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79.53元。 重度残疾人1642人,共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31.48万元。
4、毕业相关事宜承诺书范文
我是大连大学人文学部? 学院 专业 班学生 。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本人在大四期间进行为期 周的实习活动。
实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人已将实习期间外出的目的、时间和地点如实告知家长并得到家长同意,在整个毕业实习期间,我向本人所在学院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国*纪,遵守学校关于实习的规定,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要求,认真参加单位提供的培训,
认真完成实习规定的各项教学内容,保证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服从实习单位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不影响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秩序。认真实习、诚恳接受实习
单位评议。
3、不到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在校外实习期间,要提高警惕,注意识别各种诈骗、*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严禁参加各种*、非法聚会活动。
4、实习及往返途中,要注意交通、人身及财产安全。注意日常生活安全,不擅自外出游泳;不擅自到水库、悬崖、海滩等危险地带
游玩;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营运执照车辆、船只;不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遇事冷静,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失盗。实习期间如有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发生将立即通知家长并与学院联系。
5、实习期间随时与所在学院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保持联系,必须服从学校关于实习的安排。保证所留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保证整个实习期间与学院和家长的联络方式畅通。实习期间如果发生实习单位变动, 通讯联系方式改变等情况, 必须及时与校内指导老师和辅导员联系报告。实习结束后,立即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须及时向学院负责教师和辅导员请假。
6、校外实习期间,时刻关注学校教务网站、学部网站、2011Q群,密切关注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重修报名、选课、考试日程等)。
三、本人熟知并严格执行以上条款,接受院系的检查、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和任何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重修报名、选课、考试不能及时进行等),均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学生负责在签字前告知家长,经家长同意后由学生本人签字保存一份,学院保留一份。
承诺人(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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